2)第1227章 不一样的结局_社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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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地。

  双方之间最根本的矛盾还是在合同的欺压和收入分配不均上,另外公司对想要离开的三个成员的其他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如果说前两者是长期积压的矛盾的话,那么后者就是直接的导火索。

  本来东方神起的合约就不是很好,但因为整个圈子里大部分都是如此,本着从众心理。他们其实怨言并不是很大。

  但是在东方神起三人准备借着组合的名气想要从其他的领域赚些外快的时候,却遭到了公司强烈的阻挠。

  俗话说,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这些金在中三人算是彻底的爆发了。

  在公司,如果艺人想要做一些副业,只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和公司的活动产生严重的冲突,公司都会尽力支持。

  只要允许公司进行一部分投资,能够从中分润收益。可以算是皆大欢喜。甚至当公司有什么好项目的时候,还会主动让艺人去从事。

  因为崔正源知道。娱乐行业凭借当初的演艺活动收入,是不会赚到多少钱的。

  只有将艺人的明星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多管齐下,才能编织一张聚拢财富的大网。

  当然了,公司底蕴深厚,财政压力不大,才会允许这么做。

  公司却不行,本来就是白手起家,还要将有限的资金挪作他用,所以除了持续不断地压榨艺人的劳动力,根本无暇他顾。

  另外这家经纪公司的偶像经营理念就是强调绝对的控制,将艺人的所有一切都抓在手里,强行制造美好的形象,用来吸引粉丝。

  如此一来,诸如肖像权、代言权、经营权等诸多能够产生利益的权利,全都攥在公司的手里。

  一旦艺人想要利用这些权利去为自己牟利的话,就等于触动了公司的逆鳞,继而遭到强力的打压。

  既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也是警告其他蠢蠢欲动的艺人,在东方神起解约这件事上,公司都不可能做出让步。

  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李秀满的指示只有一个,那就是将官司进行到底。

  8月17日的第一次法庭裁决当中,公司的态度出乎意料的强硬,并且拿出了东方神起三人关于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肖像权运用到私自的化妆品事业的经营当中的事实。

  韩国的法律精神完全秉承于西方,属于契约精神神圣不可侵犯的类型。

  也就是说,一旦双反签署了合约,那么不管这份合约是否合理,那么就几乎没有违反的余地。

  东方神起这些年来遭遇了不合理合约的压榨是事实。但是他们违反了合约规定也同样情况属实,所以第一次庭审双方并没有分出胜负。

  针对这种情况,崔正源提供给c-jes的代理律师调整了诉讼的方向。

  第二次庭审的时候,解约三人方面将攻击的重点放在了这些年的收入去向不明一事上,着重阐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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