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249章 法官:丈母娘在上个案子敢当我_罗律师直播普法,你当段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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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一旦通过剪辑,那就直接可以当成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吗?

  就不能够使用了吗?

  是!

  确实不能够“直接”“单独”使用!

  但是可以和其他证据串联起来证明情况呀!

  就像是玩5v5的游戏,虽然在没有购买英雄的时候使用这个英雄打排位!

  但是可以积攒这个英雄的英雄碎片,再配合着点券一起购买呀!

  这一份证据虽然不能使用!

  但是他可以当成证据碎片来和其他完整的证据进行辅助来证明案件事实!

  罗凯声音继续洪亮的响彻整个审判的大礼堂:

  “我方原告的父母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之下,以及担忧孩子的前途之下,于是被迫的拿出了钱,拿出了几十万的钱,想要求个息事宁人!”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1号以及被告2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对于施害者客观行为能力的要求,被告方1号以及2号也符合犯罪者身份的要求!敲诈勒索的作案能力完全具备!”

  “客观上,我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男方以及男方的父母,在听到这种威胁自己儿子即将坐牢的情况下,产生了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金额达到了65万5000,后续涉案未到账金额还包括一套房子价值)。

  与此同时,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被告人1号和2号以及婚介所以及被告人4号获得财产(银行账户流水已证明)。

  我方原告作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且我方原告财产损失以及被告人一行人之间获得财产获得赃款之间是存在着因果联系的。

  因此在客观层次被告人1号2号,为敲诈勒索罪的主犯为主要实施犯罪人置于婚介所以及被告人4号xx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助纣为虐,在这个过程当中扮演着从犯的角色!”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1号以及2号女方娘俩,以及被告人3号婚介所,几方之间存在着犯罪的恶意,存在的敲诈勒索的合意,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所述,被告人1号以及2号同为敲诈勒索罪的主犯,被告人3号婚介所以及被告4号xx律师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罗凯一口气把案件事实分析及诉讼请求讲明白了之后。

  并没有结束。

  而是跟着下一个最为必要的流程……当庭进行举证:“以下是我方成交的几份证据,依次来证明我方以上的陈述以及诉讼请求!

  第1份证据为调查阶段被告人1号在声称其遭受到强x的时候提交的电话录音!

  第2份证据为办案人员在开庭之前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的录音录像。

  第3份证据则为刚才上个案子开庭结束之后,我要求对证据进行保留的案件审判片段录像,现在有请书.记.员为我们当庭进行播放……”

  罗凯话音落下,书记员根据罗凯刚才所说的,把所需要成立的证据直接投影在巨大的屏幕之上。

  让所有人都可以听得到看得到。

  首先是第1份证据,一个问题就是丈母娘套话的那一段录音:

  “……我给你说拿得出点钱出来,那么你就说我们家姑爷!拿不出来的话,那你就是被告!就得去坐牢,一辈子就毁了?怕不怕……

  ……亲家母你也不想你儿子坐牢吧?你也不想你的儿子在余生都被称为强x犯吧?你也不想都已经快结婚的两个新人一下子闹得如同煮熟的鸭子都飞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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